在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下称条例),设专章对立体绿化予以规定,其中“立体绿化可折算抵扣配套绿化面积指标”,是城管系统鼓励绿化“向上走”的用心所在。
绿化不达标将不予验收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2.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30%;3.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0%;4.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20%。此外,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这一指标不得低于70%;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75%。
《条例》规定,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条例及有关规定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立体绿化可折算抵扣
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立体绿化好处多多,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减轻城市雨水排泄压力、净化城市空气,还可以实现建筑节能、缓解绿化用地矛盾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鼓励新建工程立体绿化,《条例》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但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50%,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20%。同时,《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以及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的折算办法,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此规定既考虑了前海中心、高新南区等重点发展地区土地资源高度利用的实际情况,又鼓励以屋顶绿化、架空绿化等新型绿化方式满足生态需求。”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强制立体绿化的实施范围。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
设计规划应咨询古树位置
古树名木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和科研价值,但屡屡发生因建设单位和规划国土部门未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是否存在古树名木,而出现修改规划设计方案造成损失的情况。
《条例》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古树名木的地理位置。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根据需要征询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范围内是否存在古树名木,以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予以核查并出具意见。
临占公共绿地不得超一年
城市飞速发展,挤占公共绿地的现象屡见不鲜。《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其中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对于临时占用公共绿地,只准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两种情形,同时,《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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